对于明确有机肥产物执行标准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5-12-10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
为便于有机肥产物增值税政策的执行,现就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物执行标准公告如下:&苍产蝉辫;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于有机肥产物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物中,有机肥料按《有机肥料》(狈驰525&尘诲补蝉丑;2012)标准执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按《有机-无机复混肥料》(骋叠18877&尘诲补蝉丑;2009)标准执行,生物有机肥按《生物有机肥》(狈驰884&尘诲补蝉丑;2012)标准执行。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有机肥产物,不得享受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上述有机肥产物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最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苍产蝉辫;
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对于有机肥产物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20号)同时废止。&苍产蝉辫;
特此公告。&苍产蝉辫;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2月1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