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号文件将使化肥经营领域产生新变化
发布时间:2009-09-29
本网讯 8月24日,国务院以国发[2009]31号文件的形式,下发了《对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这是继1998年39号文后化肥流通领域的又一项重大改革举措,文件的执行将对今后我国化肥流通领域产生重大影响。
1、取消化肥经营限制,经营主体增多。1998年以前,我国对化肥实行的是供销社(农资公司)专营政策。1998年11月16日,国务院下发39号文,拓宽了化肥流通渠道,扩大了公司经营自主权。化肥由原来的农资公司独家经营变为了农资公司、农业三站、生产公司三家经营,经营渠道有所放宽。8月24日出台的31号文对化肥经营进行了大放开,取消了对化肥经营公司所有制性质的限制,允许具备条件的各种所有制及组织类型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进入化肥流通领域,参与经营,公平竞争。
2、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提出具体要求。放开化肥经营利处虽多,但也易出现经营者队伍良莠不齐、竞争无序、假冒伪劣化肥横行等负面效应。为此,文件规定:化肥经营者应建立进货验收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进货台帐和销售台帐制度,相关记录必须保存至化肥销售后两年,以备查验。这样既方便相关政府部门监管,又有利于提高经营者自身的管理水平。
文件中还规定:化肥经营者要对所销售化肥的质量负责,在销售时应主动出具质量保证证明,如果化肥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根据质量保证证明依法向销售者索赔,既先行赔偿。
3、鼓励连锁集约经营,向科学化发展。连锁集约经营具备销量大、进货谈判能力强、物流费用低、从源头通过专用通道杜绝假冒伪劣产物进入市场等优点,所以“国家鼓励大型化肥生产、流通公司以及具备一定实力和规模的社会资本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整合资源,发展连锁和集约化经营。”
4、强化市场监督管理,明确监管部门职责。农业部门主要对可能危害农产物质量安全的肥料进行监管,定期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质检部门主要是对化肥生产源头质量监管,严厉查处有效含量不足、掺杂使假、标识欺诈、计量违法等行为;工商部门主要对流通领域监管,对经营者的经营资格、三项制度的建立、销售假冒伪劣化肥、虚假广告等进行查处;价格部门对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进行查处;海关系统主要是打击化肥走私。
31号文件的出台,使化肥流通领域的竞争更加激烈。我们只有练好内功,在为客户服务上多下功夫,才能扬长避短,使公司的化肥经营业务立于不败之地。 (市场部黄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