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种方式规范我国肥料管理体系
发布时间:2018-07-26
农业农村部日前公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7606号建议的答复,指出农业农村部初步制定《肥料登记和备案管理目录》,拟将不同肥料产物分为登记、备案和免于登记3种方式管理,实行部、省两级登记和备案管理。同时,根据肥料产物的管理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发布调整后的《肥料登记和备案管理目录》。
现行《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实行肥料产物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物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物免予登记: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
答复指出,2015年以来,农业农村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对肥料登记进行了一系列改革,进一步简化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减轻公司负担,有力推动了新型肥料产业发展。一是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外省肥料登记产物备案核准”“境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审批事项。二是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成立了第八届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改固定专家为专家库,每次评审会议前随机抽取委员参会,负责对申请登记肥料产物综合评审。三是推进中介服务改革,将肥料安全性评价试验和肥料产物检测两项中介服务事项改为技术审查事项,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安全性评价试验和肥料产物检测,改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开展。四是修订配套规章。修订《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和《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初步制定《肥料登记和备案管理目录》,拟将不同肥料产物分为登记、备案和免于登记3种方式管理,实行部、省两级登记和备案管理。同时,根据肥料产物的管理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发布调整后的《肥料登记和备案管理目录》。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从肥料管理整体工作入手,结合行政审批改革工作,借鉴其他农资产物和其他国家地区肥料管理经验,研究建立肥料登记和备案目录管理制度,切实引导产业尤其是新型肥料的健康发展。同时,进一步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强化执法管理,切实加强证后监管。
(来源:火爆农化招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