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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施行!这些化肥产销单位要注意了

发布时间:2023-05-08

      5月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工业产物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和《工业产物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正式施行。这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首次规定重要工业产物必须设置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岗位。 

      化肥属于国务院公布的现行《实施工业产物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物目录》中10类产物中的一类,涉及复合肥料、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过磷酸钙、钙镁磷肥、钙镁磷钾肥、肥料级磷酸氢钙等3种复肥产物和4种磷肥产物。其生产单位和销售单位属于此次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范围。  

      根据《规定》,这7种化肥产物的生产单位和销售单位均需要设置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岗位,需要结合本公司质量安全特点制定《质量安全总监职责》《质量安全员守则》《工业产物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并形成《每日工业产物质量安全检查记录》《每周工业产物质量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每月工业产物质量安全调度会议纪要》以及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记录。  

      按照《规定》,未按要求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在此提醒,这7种化肥生产单位和销售单位尽快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咨询落实《规定》的具体安排,以免受到处罚。

      (来源: 中国农资导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