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公司所得税法之变革
发布时间:2008-09-03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的要求,为各类公司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根据党的十六届叁中全会对于&濒诲辩耻辞;统一各类公司税收制度&谤诲辩耻辞;的精神,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充分借鉴国际惯例,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所得税法),同日胡锦涛主席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苍产蝉辫;
一、新公司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与原税法相比的重大变化&苍产蝉辫;
与外商投资公司和外国公司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公司所得税暂行条例相比,新公司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重大变化,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法律层次得到提升,改变了过去内资公司所得税以暂行条例(行政法规)形式立法的做法;二是制度体系更加完整,在完善所得税制基本要素的基础上,充实了反避税等内容;叁是制度规定更加科学,借鉴国际通行的所得税处理办法和国际税制改革新经验,在纳税人分类及义务的判定、税率的设置、税前扣除的规范、优惠政策的调整、反避税规则的引入等方面,体现了国际惯例和前瞻性;四是更加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状况,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建立税收优惠政策新体系,实施务实的过渡优惠措施,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苍产蝉辫;
二、新公司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苍产蝉辫;
新公司所得税法实现了五个方面的统一,并规定了两个方面的过渡政策。具体是: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公司,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统一并规范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统一并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统一并规范税收征管要求。除了上述&濒诲辩耻辞;五个统一&谤诲辩耻辞;外,新公司所得税法规定了两类过渡优惠政策。一是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享受公司所得税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公司,给予过渡性照顾。二是对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公司,给予过渡性税收优惠。同时,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公司,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苍产蝉辫;
为了保证新公司所得税法的可操作性,实施条例按照新公司所得税法的框架,对新公司所得税法的规定逐条逐项细化,明确了重要概念、重大政策以及征管问题。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界定新公司所得税法的若干重要概念,如实际管理机构、公益性捐赠、非营利组织、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等;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公司所得税重大政策,具体包括: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和标准,资产的税务处理,境外所得税抵免的具体办法,优惠政策的具体项目范围、优惠方式和优惠管理办法等;叁是进一步规范了公司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程序性要求,具体包括特别纳税调整中的关联交易调整、预约定价、受控外国公司、资本弱化等措施的范围、标准和具体办法,纳税地点,预缴税和汇算清缴方法,纳税申报期限,货币折算等。&苍产蝉辫;
新公司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台后,对公司所得税的基本税制要素、重大政策问题以及主要的税收处理作了明确,但由于公司所得税涉及各行各业,与公司生产经营的方方面面密切相关,还无法做到对所有公司、所有经济交易事项的所得税处理逐一规定。比如实施条例中仅规定了公司重组的所得税处理原则,没有对各种形式的公司重组的所得税处理予以具体明确;居民公司汇总纳税的所得税管理也没有作具体规定。因此,针对公司所得税制度的特点,结合我国二十多年的税收立法实践,新公司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台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还将根据新公司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针对一些具体的操作性问题,研究制定部门规章和具体操作的规范性文件,作为新公司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配套制度。通过这样制度安排,形成公司所得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及其规范性文件的三个层次的制度框架,形成一个体系完备、符合国际惯例、便于操作的公司所得税制度体系。(财务审计部王鹏)